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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3-10-12 22:42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有关问题,建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药品目录》(2010年版)自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药品目录》(2010年版)。

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乙类药品各市可按规定制定适度的参保个人先付比例”的规定,我市《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分别设定在0%-50%不等。《药品目录》及个人先付的自付比例详细内容请浏览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